假离婚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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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金女士
金女士,39岁,工人。金女士丈夫简先生,41岁,事业单位职工。二人婚龄14年,育有一子,12岁。
2016年5月,金女士与丈夫欲购买商品房一套,因现有房产在妻子金女士单方名下,为了减免契税,二人商议金女士先生以无房者的身份购房。于是,二人商议并执行了离婚手续,金女士的先生办理了购房手续并享受了国家减免契税的优惠。
金女士与其前夫现处于法律上的同居关系和状态,最近(2016年10月)金女士发现简先生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例如:性生活频率明显降低,经常找借口夜不归宿,减少了与金女士的沟通等。金女士还发现简先生与女邻居关系密切。当金女士与简先生谈及自己的疑惑时,简先生常常是顾左右而言他,或者发怒而终止谈话。
金女士想通过咨询或者介入服务,确认其怀疑丈夫的出轨真实性和性质。
婚姻家庭咨询师-任俊圣:
不论金女士的怀疑是否为事实,金女士所述的其老公异常行为已经对其心理造成了影响并对其生活构成了威胁,这种状况已经成为自己的事实。从婚姻家庭的视角进行得失分析——
办理假离婚所得:几千元的契税减免
办理假离婚所失:
1.破坏了婚姻的严肃与神圣
婚姻的严肃与神圣并非圣贤给予凡人的光环,而是夫妻对未来的承诺;并非社会加于民众的约束,而是家庭责任的标志。我们不得以婚姻之外的任何原因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即便这样的离婚出于功利目的,否则那只能是夫妻双方自欺欺人的“假戏真做”的预演。
2.减除了夫妻的道德心理约束
案例中,金女士与简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仍旧处于同居状态,但在现实关系上二人已不再是夫妻。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内心向善的引导,同时也受外界约束的规制,只是圣贤的自觉性更强,恶徒逃出了外界约束。大多数民众是在向善和约束下才避免了可能的错误,任何一面减弱时都有可能成为错误的起点。金女士所担心的问题的病灶便是这种“人性的弱点”,我们向善但不能不“止恶”,不论是婚姻家庭关系还是日常生活中都是如此。
3.造成了财产性质的不可逆变化
属于婚内财产的房产必须归于一方名下,另一方才可能以无房者购房而获得契税减免。夫妻共有财产的单方转移必然都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形成损失,如果再复婚仍旧属于单方婚前财产,如果离婚后“假戏真做”,必然有一方有财产损失。不论“假离婚”的后果如何(复婚或者“真离婚”),在法律事实上一方必然受损且不可恢复,即便夫妻有关于离婚的财产协议,但出于掩盖事实而获取减免契税的的的协议,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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