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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婚姻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一)

时间:2018-08-09 13:50作者:家里家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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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问: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答: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问: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 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 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 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 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离婚自由但绝不 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问: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 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问: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答: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问: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答: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问: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 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问: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都有权利分享。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取得及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同步 的,甚至还会相隔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的话,就会给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的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判断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其知识产权 的权利取得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 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只要离婚之前已经明确可 以取得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答:对军人来说,军人离开部队时给予 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一方面是对其过去军人生涯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其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双重的属性,因而不可一概而论。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而上述所称的“平均 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答:军人因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其具有极强的个人人身色彩,因此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答:以一方名义承租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承租还是在婚后承租的,只要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都会为儿女购买房屋进行部分甚至全部的出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应该看作是父母对儿女的赠与。该赠与究竟是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其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是认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的关键。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一般应该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享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 与,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在结婚之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一般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与该方享有同样的权利,除非父母明确 表示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才可认定为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问: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 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问: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 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关键词: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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