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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商品房,离婚时,到底归谁?

时间:2017-09-09 10:47作者:瑜峰团队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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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商品房,离婚时,到底归谁?

第一,要明确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可以确定的是,这个房产不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房产证登记是男方名字,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归谁?

举例来讲,婚前男方首付20万,房屋此时总价值50万,男方所占的比例是40%;婚后共同还房贷,假如全部还完,房屋此时价值是100万,男方根据婚前首付的比例占40%,还要加上婚后共同房贷的部分,60%除以2是30%,男方一共是70%的份额,女方是30%份额。如果离婚时,产权登记方为男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判给男方取得房产,补偿女方30万元。

第三,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双方,离婚时,房子归谁?

产权登记方为男女双方,房产登记时,会要求登记为按份共有登记和共同共有登记。

(1) 如果是共同共有登记,而没有确定各自拥有的份额,而份额的确定应当参照上述第二条的内容计算,那么此时男女双方都有权利取得房产,而补偿对方,此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及子女如果离婚没有居住处所,而且要求取得房产,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属女方,而让女方补偿男方70万元;

(2) 如果是按份共有登记,则会要求登记双方确定房屋各自的共有份额,离婚时商品房的分割按照共有的份额确定,此时判决房屋的归属,则还是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及子女如果离婚没有居住处所,而且要求取得房产,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属女方,女方补偿男方的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房屋的各自共有份额补偿,例如,双方约定份额各自都是50%,那么此时房屋市场价格是100万,女方补偿男方50万元。

综上所述,房子最终的判决和归属也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原则大致如上述所列三条。

法律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源于知乎日报 作者律师小叶

关键词: 婚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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