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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女方婚内自行流产是否违法?

时间:2018-07-20 13:49作者:家里家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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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秦女士

    秦女士今年35岁,与丈夫育有一女(9岁),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后于今年暑期怀孕,现孕期2月。前日发现丈夫出轨,并已有一个2岁的儿子。秦女士不想生下这个孩子,与丈夫的意见相反。现秦女士决意与丈夫离婚,但对于肚中的二胎的问题犹豫不决。除了不忍之心和对丈夫的失望外,更多地考虑到如果自行打胎是否会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分析:

暂滤去秦女士面临的丈夫出轨的问题,仅从法律视角对其疑虑加以分析和解答:

女方婚内自行流产不违法,但与婚姻家庭伦理和夫妻关系息息相关。婚内流产决定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意见,至少要征得丈夫的同意,才能保障核心家庭的稳定。如果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两种平等的权利都将会无法在同一时间得到满足,无论法律作何种取舍,都将使另一种权利的满足遭到损害。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女性的人身权而非男性的生育权。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能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我们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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